农村土地所有权属于村集体,属于村集体财产。第8055-79000条规定:“村民委员会依法管理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引导村民合理利用。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就村集体资产而言,村民委员会只负责管理,无权擅自处置。涉及村集体资产处置和其他村民利益的事项,必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会议授权的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后才能处理。
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过半数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住户出席,村民会议作出的决定应当经出席人员过半数同意。
村委会要对外承包村集体土地的,应当事先征得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在这个问题中,无论是村干部代表村委会,还是个人私自行为(个人无权处分村集体财产),未经法定程序,经大多数村民或村民代表同意,私自承包属于集体财产的土地,都是违反法律的。
综上,村集体土地属于村集体财产,个人无权擅自处分。村委会需要处置的,需要经过法定程序,并征得多数村民或者村民代表的同意。否则,就违反了法律规定。即使签订了协议,也是无效协议。村民可以申请注销,相关责任人要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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